| 索引号: | 08350195L/2025-0000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 文号: | 泸市科规〔202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28日
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依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包括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以及“自主申报、评审备案、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命名、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平台的培育建设、推荐申报、协调指导、政策配套、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中试平台建成两年及以上,且具有项目孵化成功的案例。
(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以及场地、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周边配套设施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专用软件及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拥有专职人员10名(含)以上(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纪违法及失信行为。
(七)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认定采取自主申报及区县(园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适时印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申报主体对照认定条件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单位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评审核查。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基础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案例、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择优提出平台建议名单。
(三)命名授牌。市科技局按程序对平台命名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文批复命名并授牌。
第七条 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泸州市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八条 年度绩效自评。中试平台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周期考核评估。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中试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概念验证、经费使用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托单位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平台实行激励机制。对新建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才、项目、平台、土地等方面加强统筹支持,平台所在属地在要素保障上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泸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命名资格。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在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宣布解散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十三条 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平台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四条 平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行业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研发服务,提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五条 平台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流程、标准开展中试活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平台应建立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为概念验证、中试研发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确定、形成中试结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平台应以学术活动和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与高校院所和企业的交流。
第十八条 平台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平台开展工作完成的成果,根据事先约定合理界定权属,并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
第十九条 平台在建设运营、资源配置、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强与行业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等单位创新合作,积极探索“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实验室+中试基地+中试产业”等新模式新路径。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平台建设和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